外国公司在印尼何时构成常设机构:五类测试、协定差异与PMK 112/2025调整
东盟贸易与经营网站梳理印尼财政部PMK 35/2019规定的常设机构(BUT)五类认定测试:固定营业场所、建筑安装或组装项目、人员提供服务(12个月内超过60天)、依附代理人和保险活动;若适用税收协定,协定可改变门槛或排除特定活动。
原文发布:11月5日
东盟贸易与经营网站梳理印尼财政部PMK 35/2019规定的常设机构(BUT)五类认定测试:固定营业场所、建筑安装或组装项目、人员提供服务(12个月内超过60天)、依附代理人和保险活动;若适用税收协定,协定可改变门槛或排除特定活动。
原文发布:11月5日
新加坡公司可为海外子公司代付费用,但须按成本转嫁、公司间服务、区域成本分摊或融资等不同性质分别入账。IRAS允许符合条件(服务由关联方受益、按独立交易计价、新加坡方未增值、费用为关联方法定或合同责任)的严格转嫁成本不加价;若新加坡方承担项目管理等职能,则需独立交易报酬,常规支持服务在满足条件时可适用5%成本加成。
原文发布:11月5日
菲律宾外国公司股东可通过税收协定减免或国内15%税收饶让税率,将股息预提税降至25%默认税率以下,由菲律宾子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在付款时适用,但须事先备齐文件并由BIR国际税务事务司(ITAD)后续确认。
原文发布:10月28日